疑似被告發現原告係同性戀者後“形式婚姻”,被告非婚生子女後離婚,原告發現後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例
女方在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生育與(yu) 男方不存在親(qin) 子關(guan) 係的小孩,其行為(wei) 違反關(guan) 於(yu)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且造成了男方的精神痛苦,屬於(yu) 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應該根據男方的精神損害程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同時,作為(wei) 丈夫在沒有撫養(yang) 義(yi) 務的情況下代為(wei) 履行了撫養(yang) 義(yi) 務,故孩子的父母作為(wei) 獲益一方應當返回其獲取的不當利益,該不當利益也包括孩子的撫養(yang) 費。
本案中,原告訴前申請所作的親(qin) 子鑒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備鑒定資質,原告與(yu) 被告均親(qin) 自到鑒定機構現場鑒定,程序並無不當,鑒定結論客觀,應予采信。被告雖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其認可被告不是原告親(qin) 生的事實,故其異議不成立。
關(guan) 於(yu) 撫養(yang) 費金額,原告主張撫養(yang) 費10000元,但對於(yu) 該金額的形成並未舉(ju) 證證明,自被告生育被告至原、被告離婚,雙方共同生活十個(ge) 月,本院酌情確定撫養(yang) 費6000元。被告雖否認原告對被告履行了撫養(yang) 義(yi) 務,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於(yu) 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被告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違反了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yi) 務,其行為(wei) 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權,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被告應當給予原告精神撫慰和補償(chang) 。原告要求被告補償(chang) 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其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但其要求50000元數額明顯過高,結合被告過錯程度、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傷(shang) 害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為(wei) 10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開道歉,因本案為(wei) 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內(nei) 容涉及個(ge) 人隱私,非經自願不宜強迫當事人宣告隱私,且原告的所受精神傷(shang) 害已通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形式得到適當彌補,故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撫養(yang) 費損失1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於(yu) 2011年7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兒(er) 子案外人2(2012年1月17日出生),女兒(er) 案外人1(2016年12月24日出生)。2017年,被告一再以“假離婚可以申請廉租房為(wei) 由”要求原告和被告協議離婚。後雙方於(yu) 2017年10月25日在×市×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後,雙方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與(yu) 被告複婚,被告予以拒絕。後原告懷疑孩子案外人1並非親(qin) 生,於(yu) 2018年4月4日經寧夏×生物鑒定中心(有限公司)鑒定,原告不是被告所生女兒(er) 案外人1的親(qin) 生父親(qin) 。原告認為(wei) ,被告在與(yu) 原告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與(yu) 他人同居,並和他人生育子女,其行為(wei) 違背公序良俗及夫妻間應互相忠實的義(yi) 務,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在經濟上受到嚴(yan) 重損失。雙方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所生孩子案外人1與(yu) 原告不存在親(qin) 生血緣關(guan) 係,故原告無法律上的撫養(yang) 義(yi) 務,被告自懷孕後在家待業(ye) ,家中所有開支均由原告負擔,原告撫養(yang) 孩子案外人115個(ge) 月之久,被告理應返還孩子撫養(yang) 費損失10000元,同時賠償(chang) 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被告以“假離婚可以申請廉租房為(wei) 由”要求協議離婚不屬實,雙方在離婚時,自願離婚協議書(shu) 離婚原因一欄明確無誤寫(xie) 著“雙方長期感情不和,女方提出離婚”。原、被告係通過網絡征婚相識,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也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是同性戀,雙方多年沒有夫妻生活,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離婚,原告均以撞車、跳樓相威脅拒絕離婚。原告曾三次前往民政局,最後一次原告答應離婚,且互守秘密。原告在明知被告懷了他人的孩子情況下,仍然不同意離婚,這也就是為(wei) 什麽(me) 原告與(yu) 被告離婚後仍共同生活至2018年4月的原因。辦理離婚手續後,原告要求複婚,被告不同意,原告才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拒絕向原告作出任何賠償(chang) 更不會(hui) 道歉。原告沒有對案外人1盡過任何責任,也沒有撫養(yang) 過,家庭支出全部是被告娘家人支援。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與(yu) 被告於(yu) 2011年7月15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17日生育兒(er) 子案外人2,2016年12月24日生育女兒(er) 案外人1。
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兒(er) 子案外人2,5歲,由男方撫養(yang) (女方不承擔撫養(yang) 費);女兒(er) 案外人1,10個(ge) 月,由女方撫養(yang) (男方不承擔撫養(yang) 費)。辦理離婚登記後,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18年4月。
2018年4月4日,原告委托寧夏×生物鑒定中心(有限公司)對案外人1進行親(qin) 子鑒定。當日,該鑒定中心出具DNA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wei) :根據檢測結果可以確認原告不是案外人1的親(qin) 生父親(qin) 。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女方在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生育與(yu) 男方不存在親(qin) 子關(guan) 係的小孩,其行為(wei) 違反關(guan) 於(yu)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且造成了男方的精神痛苦,屬於(yu) 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應該根據男方的精神損害程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同時,作為(wei) 丈夫在沒有撫養(yang) 義(yi) 務的情況下代為(wei) 履行了撫養(yang) 義(yi) 務,故孩子的父母作為(wei) 獲益一方應當返回其獲取的不當利益,該不當利益也包括孩子的撫養(yang) 費。本案中,原告訴前申請所作的親(qin) 子鑒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備鑒定資質,原告與(yu) 案外人1均親(qin) 自到鑒定機構現場鑒定,程序並無不當,鑒定結論客觀,應予采信。被告雖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其認可案外人1不是原告親(qin) 生的事實,故其異議不成立。關(guan) 於(yu) 撫養(yang) 費金額,原告主張撫養(yang) 費10000元,但對於(yu) 該金額的形成並未舉(ju) 證證明,自被告生育案外人1至原、被告離婚,雙方共同生活十個(ge) 月,本院酌情確定撫養(yang) 費6000元。被告雖否認原告對案外人1履行了撫養(yang) 義(yi) 務,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於(yu) 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被告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違反了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yi) 務,其行為(wei) 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權,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被告應當給予原告精神撫慰和補償(chang) 。原告要求被告補償(chang) 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其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但其要求50000元數額明顯過高,結合被告過錯程度、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傷(shang) 害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為(wei) 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開道歉,因本案為(wei) 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內(nei) 容涉及個(ge) 人隱私,非經自願不宜強迫當事人宣告隱私,且原告的所受精神傷(shang) 害已通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形式得到適當彌補,故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jue) 如下:
一、被告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撫養(yang) 費損失6000元;
二、被告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金1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jue) 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yi) 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zhai) 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實收175元),由原告負擔130元,由被告負擔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