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為同性戀能否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救濟?
引言
隨著婚姻關(guan) 係的複雜與(yu) 多變,同性關(guan) 係已經成為(wei) 親(qin) 密關(guan) 係中無法規避的議題。雙方締結婚姻關(guan) 係後,當夫妻一方發現配偶與(yu) 婚外同性保持不正當關(guan) 係,能否要求對方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如何救濟?

一、以受到欺詐為(wei) 由主張撤銷婚姻,並主張損害賠償(chang) ,難獲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
司法實踐中,重大疾病通常包含:“嚴(yan) 重的遺傳(chuan) 性疾病、傳(chuan) 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髒器疾病和生殖係統疾病六大類。判斷是否屬於(yu) 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標準予以認定。顯然,“同性戀”不能稱之為(wei) 重大疾病,配偶無法以另一方隱瞞自身取向為(wei) 由依據該等條款主張撤銷婚姻及賠償(chang) 損失。
二、以配偶婚後與(yu) 他人同居為(wei) 由,主張離婚損害賠償(chang) ,難獲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二)與(yu) 他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之規定,民法典規定的“與(yu) 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yu) 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yi)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鑒於(yu) 《民法典》中“與(yu) 他人同居”的主體(ti) 並不涵蓋“同性”在內(nei) ,無過錯的配偶無法依據該等條款向同性戀配偶主張賠償(chang) 責任。
三、主張同性戀配偶“有其他重大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5項請求離婚損害賠償(chang) ,可能獲得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
(一)重婚;
(二)與(yu) 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隱瞞自身的“同性戀”取向是否構成第5項,“有其他重大過錯”,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如有證據證明配偶在婚前隱瞞同性戀身份,婚後與(yu) 同性第三人保持不正當關(guan) 係,違反了夫妻忠實義(yi) 務,違背公序良俗進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則離婚時可主張同性戀配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需注意的是,一方隱瞞自身的“同性戀”取向並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事由,是否能夠一次判離,還需結合其他情況來看。
四、婚後夫妻一方將財產(chan) 贈與(yu) 婚外第三人,配偶可主張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為(wei) 重婚、與(yu) 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yi) 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chan) 贈與(yu) 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jia) 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an) ,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wei) 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也即,如無論受贈方是同性或異性,夫妻一方婚內(nei) 將財產(chan) 贈與(yu) 婚外第三人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平等處理權,嚴(yan) 重違法公序良俗,配偶可主張該贈與(yu) 行為(wei) 無效,並返還夫妻共同財產(chan) 。
五、一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chan) 情形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財產(chan) 分割時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夫妻一方存在第一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chan) 行為(wei) ,嚴(yan) 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an) 利益為(wei) 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夫妻一方存在婚內(nei) 將財產(chan) 贈與(yu) 婚外第三人的情況,則無論第三人是同性或異性,無過錯方均可以在離婚財產(chan) 分割時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
結語
司法實踐中,同性關(guan) 係並不像婚姻關(guan) 係一樣受法律保護,其人身、財產(chan) 關(guan) 係更多地還是受普通的民事法律規定調整。如果夫妻一方與(yu) 婚外同性存在同居行為(wei) ,亦無法認定為(wei) 《民法典》中的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且同性關(guan) 係與(yu) 婚姻關(guan) 係一樣,具有舉(ju) 證困難,相關(guan) 行為(wei) 亦具有隱蔽性等特征。因此,婚姻關(guan) 係中被隱瞞、被欺騙一方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維權困難的現狀。





